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父母可否使用或處分?

1.民法第1088條規定:
 (1)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2.所謂特有財產,係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而言(第1087條)。

3.實務上常見父母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而約定逕行移轉登記為未成年子女名義。最高法院認為此乃父母與他人間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契約(民法第269條第1項之契約),在父母與未成年人之間,既無贈與不動產之法律行為,自難謂該不動產係由父母之贈與,故父母事後就該不動產取得代價,復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得藉口非為子女利益而處分應屬無效而訴請塗銷登記(53台上1456)。未成年子女因勞力所得的財產(非特有財產),屬子女所有,父母對其相關法律行為有同意權及代理權,但無管理、用益或處分的權利。

 

父母用未成年子女房屋貸款實例

1.在法律上是不能讓未成年負債,故要有合理的解釋

2.房子的估價價格及貸款金額需要多少

3.未成年的子女年齡多少及信用評分

4.親屬會議紀錄需要除了父母親以外五個親屬同意,為二等親內之親屬。

5.基本上,銀行考量程序繁瑣及日後出問題,僅有少部分銀行願意承作。

 

郭彥廷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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