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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個案件,買方A買房子要送給小孩當新房,去年年底幾個颱風過後,買方去看房子結果發現有漏水………..
民法第356條規定
買受人應檢查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從速通知出賣人。
民法第359條規定
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通常處理的情形大概會有下列幾種:
1.漏水情況嚴重自然可以主張物有重大瑕疵,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解除契約。
2.漏水情況不嚴重則買受人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3.漏水情況出賣人認為輕微,買受人認為嚴重可以協商或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只能訴訟一途。
上述這個案件因為漏水情形不嚴重,賣方也答應折價10萬元補償,但買方拒不接受,最後由買方賠錢解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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