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地點:板橋
前情提要:
幾十年前甲的祖先買了21筆土地及2筆建物借名登記給乙的祖先,後來甲的祖先與乙的祖先相繼過世,到了甲、乙這一代,甲為了確保自己祖先的財產,約了乙來公證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契約書 範例
一、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乙方:
二、 不動產標示:
1.建物:XX區XX段XX小段X建號
2.土地:XX區XX段XX小段X地號
(參詳附件一建物土地權狀)
三、 茲為前述座落標的原係甲方之祖先全額出資向第三人購買,並借名登記於乙方之祖先XX先生,今甲乙雙方確認並同意前開標的借名登記於乙方名下;又甲、乙雙方之祖先皆已逝世,故甲、乙雙方(法定繼承人)再次確認,甲方因繼承為上開標的之實際所有權人,乙方亦因繼承而為甲方所有前開標的之借名登記名義人,為求本借名登記事宜順利圓滿並為避免將來發生糾紛,甲乙雙方特訂立本借名登記契約書,協議內容如下:
1. 甲方為前開標地之實際所有權人,乙方對該不動產無處分、管理以及使用權;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移轉或設定負擔該土地及房屋。
2. 借名登記期間:自前述不動產標的登記於乙方名下之日起至乙方死亡或甲方終止借名契約乙方返還該不動產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止,甲方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本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並要求乙方或其繼承人返還土地及房屋或移轉過戶(含信託)予甲方或其繼承人,但其返還或移轉過戶之一切稅賦費用,概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乙方無涉。
3. 乙方應無條件配合甲方之意思行使該不動產之處分、管理以及使用權。
4. 於借名登記期間,如甲、乙一方有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等情事,本借名登記契約關係視為當然終止,乙方或其繼承人應無條件返還土地及房屋予甲方或其繼承人,惟移轉登記所衍生之一切相關稅費應由甲方或其繼承人自行負擔之。
5. 於借名登記期間,如因該土地及建物未依法令規定之使用,使得乙方遭受民刑事責任或罰款情事,概由甲方負責,乙方因此發生之損害得向甲方求償。
6. 於借名登記期間,如有造成其他應納賦稅概由甲方負責。
7. 本契約對雙方立契約書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8. 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概依相關法律之規定及當地之習慣例為之。
9. 如因本契約書涉訟,雙方同意以XX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0. 本契約業經雙方立契約書人親閱確認無誤始簽名於後,惟恐空口無憑,特立本借名登記契約書乙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及公證人各執一份為據。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住 址:
中華民國107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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