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在傳統華人的觀念中,相當忌諱「立遺囑」這件事。
對一些保守家庭來說,更是連提都不能提!
父母擔心小孩只想到錢、想要分家產,會希望父母早些走一樣,感覺上就是在觸霉頭;
而年輕一輩的即便有稅捐上的規劃:想要省掉土地增值稅,或者因遺產稅免稅額度高,想以遺產方式過戶不動產...等,也很擔心一經提出,父母會認為自己不孝,而把家庭的和樂給弄糟了。

事實上,預立遺囑的好處是相當多的:

1. 財產處分權利不受限制,隨時可以更改內容:

除了遺囑人還在世時,財產仍為自己所有,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處分(包含出租、出售、贈與、買賣等等,在寫了遺囑之後,所有權人的權利均不受限制)之外,遺囑人如果認為子女中有不孝者,或者更孝順者,隨時可以更改遺囑,也就是以撰寫後遺囑的方式,將前面做的遺囑撤回、做變更。更有甚者,遺囑人發現不動產景氣佳,想出售牟利賺取利益,進而費用可以用在自己身上等情形,均可以隨時對於遺囑中提到的財產做處理。遺囑人寫了遺囑之後,不必怕財產贈與給子女後遭到棄養,這是一大優點。

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遺囑人需要到場,如果不認識字無法書寫,要另外找兩位無財產跟特定親屬關係的人到場當見證人(詳後述)。需要攜帶身份及財產證明文件,最好另帶戶籍謄本。財產要給誰,想要指定誰當遺囑執行人,最好都要有身分證字號,以便核對身份。

 

2. 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過戶省事迅速:

在節稅方面,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與一般繼承一樣,固然只有遺產稅問題,不須繳納增值稅;民法也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也就是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

實務上,遺囑中各繼承人繼承的財產難免多寡不均;分配較少的繼承人就會較不願意提供印鑑證明等文件配合辦理,甚至要求「補償金」才願意配合辦理,導致遺囑人處分遺產的意思遭到扭曲。因此,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將來辦理過戶時,比較能夠貫徹遺囑人的意思。

詳言之,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執行人可以替全體繼承人辦理國稅局遺產稅申報完稅程序(不過遺囑執行人是第一順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喔,將來也可以主張遺囑執行人報酬就是了),以及在地政事務所依照遺囑內容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將來辦理過戶時,在地政事務所那一關也就不需要全體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3. 遺囑即便侵害特留分,仍然發生效力,只是有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民法規定,為保障各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有所謂「特留分」的設計,當然這個制度理論上是要保障每一個子女都能享有他們的權利,尤其是以前,出嫁的女兒,經常是被犧牲權利的人。

前面提到,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時,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所以繼承人原則上無法對於遺囑執行人的程序進行阻撓。但是認為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如女兒;而女婿或媳婦不會是繼承人,只能是受遺贈人),還是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要打官司主張扣減。

此外,民法還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裡面有交代到自己之前給過女兒嫁妝、幫她們買房子、給錢做生意,這種特種贈與的價值,必須加入遺產裡面一起計算遺產總價值,簡而言之,如果曾經有過特種贈與的狀況,被繼承人的女兒能主張的特留分金額會被「稀釋掉」,能分的就會更少。

 

文章來源  https://ppt.cc/f22wtx
 

郭彥廷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70號4樓之1
電話│0928-521-813 (親臨本所請先來電確認)
LINE IDandyfight點此加入
FB私訊處郭彥廷
LINE ID社團@vlk9953l 點此加入
FB免費諮詢社團下面圖片連結處


LINE.jpg     
29831065_1635656686511909_1756200825_o.jpg


 

arrow
arrow

    郭彥廷地政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