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一、建物須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又稱保存登記,指新建築或原本就有的合法之建物,為確保建物所有權(例如要取得建物所有狀)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才會登記,登記與否法令並無強制規定。

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建物必須合法

法律規定建造,才可以登記。所以違章建築不能登記。

二、基地必須完成登記
  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使得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須有基地使用權
  申請人如無基地所有權,則需有使用基地之權利,如地上權、典權、租賃權,才得於基地起造建物。

四、須先勘測建物,有兩種方式
  (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登記機關於勘測完竣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含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中華民國102.10.1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再此限。

需準備的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按規定格式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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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一)建物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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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標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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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物使用執照

  (一)實施建築管理(民國57.10.1)後興建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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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
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檢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二)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代表人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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