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繼承、贈與相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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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是什麼?

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但中華民國民法對此有限制,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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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華人的觀念中,相當忌諱「立遺囑」這件事。
對一些保守家庭來說,更是連提都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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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彥廷走了之後,遺產中留下一些股票,而其中還有未集保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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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抵繳之條件

遺產稅以現金繳納為原則,若應繳金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有困難者才能申請,如果遺產已轉換為現金或存款,應優先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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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

有別於「生前信託」,此兩種信託的區別乃依是否生前生效為標準。而「遺囑信託」是委託人死後方能生效的信託,所以其「受益人」必定不是為了自己,而是信託人生存期間內,以「書面」安排其身後遺產的分配,把指定範圍的遺產,透過遺囑執行人於申報、繳交遺產稅後交付信託,再依信託契約的約定,為委託人指定之繼承人、受遺贈人管理遺產,至信託存續期間屆滿為止,以確保遺產可以依照委託人生前的規劃來運用,俾其身後的繼承人得以受到穩定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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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

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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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養兒防老」的觀念已非定律,為避免子女「有房子就不要老子」的狀況發生,父母可做「抵押權設定登記」,讓彼此成為債務關係,子女若拿房產去借貸,銀行會認定為二胎而拒絕借款;或採取「預告登記」方式,使產權無法任意移轉。

此外,父母也可用信託方式來管理房產,父母贈屋給子女後可選擇登記「自益信託」,父母登記為受委託的所有權人,能全權管理處分房產,子女則設為房屋的委託人與受益人,能接受財產利益的保障,但因子女為委託人,恐有任意撤銷信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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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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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庭辛苦多年,賺得土地1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80萬元)、房屋1棟及銀行存款50萬元,其有配偶芳庭及1子1女,彥庭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103年2月14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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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彥庭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萬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彥庭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2男2女,皆乖巧上進,一天(140年2月3日)享用晚餐後,彥庭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不禁心想: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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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繼承人郭郭於200年1月7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2男2女皆已滿20歲,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郭郭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4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2,0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300萬元,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203年3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皆繼承,其稅負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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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庭於150年2月4日將部分財產贈與給芳庭後彥庭夫婦每年10月1日各自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其長子於151年12月31日結婚,彥庭夫婦各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152年3月結婚.亦各給100萬元,假設彥庭於155年2月28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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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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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工具不斷創新,還有其他方式,這裡揭露了本常見的管道。(有關稅法的部分或有修正,但原理沒有太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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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嬌與志明結婚後,生了甲與乙,甲不孝,志明男不想把財產分給甲,有甚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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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庭過世後,保單必須列入遺產中,而這份保單是否應申報遺產稅?還是最低稅賦?就與被保險人的身份有關,依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不同,所適用的稅務規定也都大不相同!

彥庭是保單的要保人,但不是受益人。當彥庭吃西瓜爽死時,這張保單要列入彥庭的遺產嗎?但保單價值合計未滿 3,330 萬元,就不需要繳遺產稅,只需要申報最低稅賦制的基本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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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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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討論(一):彥庭跟芳廷結褵十年,婚姻生活美滿,父母健在,有兩個小孩,有一天彥庭吃番薯噎到,不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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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ㄧ、遺產範圍

 

繼承開始時,對於繼承範圍,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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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婚嫁所贈與的財物,應否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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